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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概念研究
软件产业是我国战略性产业,也是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日益加深,传统的“软件”概念和定义局限性日益显现,科学地定义“软件”的概念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软件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软件概念的比较研究
软件有多方面的理解,有学科方面的理解,有软件系统方面的理解,我们通常讲软件就是指程序加文档,这也是软件概念的经典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对国际上通行的软件定义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出软件概念定义的总体情况。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中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
美国在198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中的第101条将计算机程序定义为“是一组旨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此后,又通过联邦法院的判例,把源程序、目标程序、固化在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都归为计算机程序,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法并未对计算机软件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词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
欧盟1991年所颁布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中计算机软件包括先前准备的程序设计资料和计算机程序。
日本在其1985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计算机程序做出了如下的定义:“能使计算机完成某种功能的一组指令”,并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包括为完成程序作品而使用的程序语言、规则和方法。”其中,程序语言是表达程序所用的文字、符号或文字和符号的组合。日本没有把文档包括在计算机软件之内。
   我国的学术界也一直遵循这种程度加文档的定义方法,学术公认的权威软件定义来自IEC制定的国际标准中(GB 5271.1-95)的定义,“软件是与数据处理系统的操作有关的计算机程序、过程、规则和有关的文件集的总和”。
   印度把软件称为“IT软件”,指以计算机可读形式记录的,通过被归类为“IT产品”的自动数据处理机进行处理并向用户提供交互性服务的所有指令、数据、声音和图像,包括原码或目标码表达的任何形式。
印度对软件定义的突破源于其软件产业发展需要,源于其深厚的软件外包背景。印度的软件外包很大部分是BPO的内容,印度本土称为ITES,其涉及的内容很宽泛,印度的软件产业对于软件服务外包的依存度很大,所以在定义软件概念时充分考虑了整个软件产业的需求。
中国的软件的概念的界定也要根据中国软件产业的特点,把握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趋势,进行概念的创新和突破。
 
二、传统软件定义的局限性
传统的软件概念是基于实体的定义方式,虽然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这种定义是一个表式的属性,这种界定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存在以下局限性:
第一、实体性软件定义没有给出软件概念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构成部分,但软件不只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之中,软件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系统的“实体性”。随着硬件的逐渐“软”化,软件日益突破计算机系统范畴,如随着嵌入式系统的发展,IC设计产业的发展,软件已经日益融入生产和生活当中。
第三、软件明显不具有一般物质事物时空存在的独在性,软件也不具有一般物质事物的广延性,软件更多地表现出“虚拟”的无形的“数字存在”特征。实体性定义难以体现软件的这种特性。
    所以,研究软件的概念就必须抓住软件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从研究软件的特征及价值构成着手。
 
三、软件的特征
1. 软件的生产特征
软件是知识产品,边际成本很低,复制成本极低
2. 软件的流通特征
软件流通成本低,网络社会更多的呈现数字化流通的特征,软件交易越来越多体现为技术服务
3.软件的消费特征
软件消费的目的是满足对数据处理的需求,数据处理标准的趋同强化了网络化消费产生的外部性,不同制度背景会给软件的需求和消费带来很大的差异。
 
四、软件的价值构成 
   软件是知识密集的智力产品,其价值来源于人类的精神劳动,并且表现出明显的制度内涵。
根据在软件价值形成和软件应用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不同,软件价值可以分解为软件知识资本价值、软件人力资本价值和软件制度资本价值三部分,具体如下面公式表示
C=CK+CH+CI
CK表示软件中的知识资本,即形成软件中所包含或继承的社会、技术等知识成果以及软件设计人员知识劳动所需要投入的资本;
CH表示软件中的人力资本,即为了形成能够完成高级复杂的软件精神劳动所必需的高素质人力资源所需要投入;
CI:表示软件中的制度资本,即形成在软件功能中实现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有关管理思想、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性资产所需要投入的资本
 
五、软件的内涵及定义
根据上面对软件特征和价值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软件的内涵:
 ⑴ 软件是知识产品。软件是经过数字化编码的结构化信息,知识是结构化的信息,是各种信息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形成的关于事物和状态的认识。软件的设计开发过程是知识密集的精神劳动;软件当中蕴含有有关行业领域的知识成果。
⑵ 软件是人类认识的数字中介。
⑶ 软件的本质功能是数据处理。
⑷ 软件是制度产品。软件是对制度的固化。软件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规范,软件所实现的功能是对有关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的内涵的固化。制度既是加工对象也是软件加工的外部环境。
⑸ 软件的存在方式是数字化存在。软件的根本存在形式是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虚拟的特征,随着网络经济的来临,传统的软件包转变为软件服务,软件日益虚拟化,数字化。
   通过软件内涵的分析,我们可以给出全新的软件概念定义。
    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数字化知识。
软件服务:广义:为实现增值使用软件产品而产生的专业化服务
狭义:同软件产品推广和应用相关的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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